通过提供汇款凭证的方式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
发布时间:2021-01-08 01:11: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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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间借贷案件中,债权人主张现金交付、有借据没有交付证明的,债权人应提供自身已履行合同规定的交付款项义务的证明。对于较大数额的现金借款,法院会综合了解出借人的收入状况、现金来源。也就是说,作为出借人应当就借款的现金来源,采取现金交付方式的必要性,款项交付的时间、地点及交付方式等方面作出合理解释。
此外,在借贷款项交付事实的审查中,法官还会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交易习惯、出借人的经济能力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、借款的起因及用途,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,以综合确定案涉借据或收条的真实性。
另外,有的当事人借条不见了,那也可以通过提供汇款凭证的方式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,法院也会根据证据显示的客观事实判断款项性质并作出判决。